党代会的职权

  在介绍党代表大会职权之前,有必要先区分两个概念:党的地方组织和党的基层组织。其党代表大会的职权略有区别。

(一)党的地方组织

  指党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,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以及县(旗)、自治县、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,还包括经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。

(二)党的基层组织

  指企业、农村、机关、学校、科研院所、街道社区、社会组织、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。还包括基层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。

(三)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

  (1)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;

  (2)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;

  (3)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;

  (4)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,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。

(四)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职权

  (1)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;

  (2)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(不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的,纪检工作可作为党委报告的一个内容;

  (3)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;

  (4)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,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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